昨天去寺院,看一个男子为了逗小孩,想去捞放生池的乌龟,就擅自从寺院的树上折下了一根树枝,去捞龟,没捞到后,又把树枝扔到地上走了.
请问这算不算地藏经上说的“若有众生偷窃常住财物、谷米、饮食、衣服、乃至一物不与取者..........”
辅导员师父回答:《走向解脱-在家篇》中说:“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(对境)、发心、加行、究竟四个条件,若只具足其中的一两个条件则不犯根本罪。根本罪、支分罪等程度轻重不同的罪,各自都有特殊的条件,而同时它们又有共同的五个条件,只有在此五个共同条件都具足以及违反了特殊的犯缘基础上,才能确定某个人造了最严重的佛制根本罪。否则,如果只具足其中一两个共同条件,则只是造了支分罪,而并未造下最严重的根本罪。”
五个共通犯缘是:
1、已受居士戒,得到了居士戒的戒体,并且从得戒体时起至此次犯戒期间没有造根本罪。 2、在同一个戒品中(此条就沙弥、比丘而言,居士只有居士戒这一个戒品,故不存在这种情况)。 3、在同一戒体的相续中。如初时为居士,在偷盗的过程中舍了居士戒,偷盗究竟后又重新受了居士戒这样虽然他前后都是居士,但戒体相续曾经中断过,故不犯根本罪,犯支分罪。 4、非初学者(初学者即是因所犯过失,而引起佛陀制定相应戒律的人,《毗奈耶经》译作初犯人,此条专指比丘)。 5、非痴狂心乱。
以上五种条件贯通七众弟子以及一切别解脱戒,故称之为五通缘(居士实则为三通缘)。若不具足五通缘,虽然别缘的对境、发心、加行、究竟四支都具足,也不会结罪或只得支分罪,但肯定得到自性罪。”
从您所说的情况,如果此男子未受居士戒,即使“别缘的对境、发心、加行、究竟四支都具足,也不会结罪或只得支分罪,但肯定得到自性罪。”
如果此男子已受居士戒,则观察其是否具足四支,不予取学处的犯缘中,第一是基,又称对境,是被偷盗物的属性,必须是人的财物,而且是他人的,主人具权有执着的资财,数额过量(需超过2.47元)。第二。发心,分1.想:对基的四缘确定无误,或大致无误,则犯根本罪。2.发心,即偷盗的动机,是否犯根本戒,需要从这六方面分析:
⑴、知是他人资财。即知道或大致知道财物属于他人。 ⑵、知是他人未舍资财。即知道或大致知道物主并未舍弃对该财物拥有权⑶、为己不与取。即偷该财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欲望为目的。若为他人而行偷盗,犯支分罪。 ⑷、为活命缘取。 ⑸、作永离主人心。具有使该财物永离主人之心,亦即发心将永远占有该财物,而未打算在暂时的占有一天、一月等后,仍将财物送还主人。若未作使该财物永离主人心而行偷盗,将获支分罪。 ⑹、不与取之心直到究竟不断。
因为一一分析,笔墨繁多,您可参考《走向解脱》“不予取”这一条。从以上所举的四支中的二支看,此男子不一定符合根本罪的要求,可能仅犯支分罪。
《走向解脱》中尤其阐述了盗用僧物的过患:“比如为私事挪用了属于僧众的一把柴火、一袋刨花、一块肥皂、一块毛巾、一只供水杯、一盏供灯、一块玻璃、一张信纸、一个信封、一张邮票,用一下僧众的钢笔,打一个僧众的电话不付钱等,虽然这都是些小事,但都有很大的过失。有功德的上师、活佛、方丈、管家和居士等,若为私事去用僧众的车,用完后不交费用,也是盗取僧物,甚至会犯根本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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